为了做好全省第八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创建文明县城(区)工作先进县城(区)、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总评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考评,了解掌握各地各行业2000-2002年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基本情况,为命名表彰第八届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创建文明县城(区)工作先进县城(区)、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提供依据,为进一步深化、实化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提供实践依据,为推荐全国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和先进单位提供决策依据。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工作部署和"增进精神文明建设实效"的要求,考查三年来各地各行各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情况,城市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思想道德与市民文明素质情况,行业创建与社会风气优化情况。考评坚持看工作基础、看进步幅度、看发展态势、看存在问题的原则,既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也寻找差距、克服不足。通过考评,推动各地各行业物质、政治、精神三大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整体水平上新台阶。 三、考评方法 1、对市、县(区)的考评采取省直机关部门职能考评和组织考评团实地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职能考评由省文明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订评分细则,依据各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评定。实地考评由省明委组成考评团,采取听汇报、定抽查、随机考查、设立群众联系电话等形式进行,主要考评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思想教育与道德建设、城市日常管理、城市功能配套、城市文化品位、社会服务工作、基层创建活动、以城带乡、特色创建等。各设区市和经设区市推荐、省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市、县(区)均应围绕上述考评项目准备1份总体汇报材料。抽查项目为: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学校、省和设区市级行业文明示范窗口、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随机考查重点对行业窗口服务质量、市民文明行为、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小区和娱乐场所管理等方面进行明查暗访。考评实行常规项目1000分和特色加分200分相结合的办法。设区市的总分为1200分,其中2000-2001年度调研成绩占300分,总评成绩900分(分别为职能部门420分,实地考评280分,特色创建200分)。县级市、县城(区)的分数为1200分,职能部门600分,实地考评400分,特色创建200分。凡总评常规项目分数达850分以上的,为先进市、县(区)的候选对象。 2、对行业的总评采取群众测评、抽样调查、基础创建成效评定和设区市文明委、省直主管部门评定五种方式,分别对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包括司法系统)两类参赛行业及其示范单位进行考评(方案见附件一:全省第三届"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总评方案)。 3、确定为先进候选对象的名单,送省纪检、综治、计生部门审核,同时在福建日报和"文明风"网站上公示。 四、考评组织机构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省文明委常务副主任黄瑞霖任组长,省委常委、省文明委副主任、宣传部长荆福生,省政府副省长、省文明委副主任潘心城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文明办主任卓家瑞任秘书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评组织的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在省委文明办。 五、其他事项 1、坚持标准,认真考评。各地各行业要以迎接考评为契机,推动各项工作上新水平,使考评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提高文明程度的过程。要注重工作实效,严禁借迎评搞突击,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做法。省直各相关评分部门,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既不能降低要求,滥竽充数,也不能任意拔高,违背事实,更不能借考评之机强化部门利益。被考评的市、县、区和行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考评工作,不得对考评单位、考评人员送礼物礼金,如有发现并查实的,将取消参评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2、考评时间:(1)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县、区的职能考评时间安排在12月进行;(2)对行业的群众测评时间安排在12月进行;(3)对各市、县、区的实地考评时间安排在2005年1月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一:全省第三届"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总评方案 一、总评原则 1、以2001年7月签订的《福建省"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协议书》为依据,重在考核创建工作落实情况和具体成效,推动行业创建活动上新水平。 2、通过考评,选拔出若干个全行业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和若干个设区市行业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报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 3、考评实行千分制,其中初评成绩占20%,总评成绩占80%。凡考评总成绩达850分以上的行业,可作为先进行业候选对象。 二、总评内容 1、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保障。重点考核有否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系,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创建经费保障情况,创建活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2、强化思想教育,优化行业风气。重点考核有否建立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文化建设情况,思想政治工作重视程度和效果。 3、改进行业管理,实现规范服务。重点考核有否建立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的规章制度,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和兑现承诺情况,服务内涵是否创新。 4、落实法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重点考核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情况。 5、加强环境建设,营造文明氛围。重点考核工作环境的优化情况,保障优质服务的技术手段运用能力。 6、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综合效益。重点考核是否积极参与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遵守计生、综治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总评办法 采取群众测评、抽样调查、基础创建成效评定和设区市文明委、省直主管部门评定五种方式,分别对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包括司法系统)两类参赛行业及其示范单位进行考评。 1、群众测评。省文明委和设区市文明委共同组织对设区市的省直参赛行业进行群众满意率测评;设区市文明委和县(市)文明委共同组织对县(市)各参赛行业进行群众满意率测评。公共服务行业和行政执法(司法)系统按不同的评价指标进行测评。设区市省直参赛行业测评工作由各设区市文明办负责组织,测评对象在市区范围内组织,测评人数定为500人;县(市)各参赛行业测评工作由所在地文明办负责组织,测评对象在本县(市)组织,测评人数定为200人。参评人员必须为各行业直接服务对象,其中普通群众代表占80%,其他(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占20%。测评实行一人一票,当场填写,当场回收。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否则结果无效。测评票样由省文明办统一设计,各地文明办负责印制。 2、抽样调查。由省文明委指定参赛行业之外的专业部门独立进行,主要负责对省直参赛行业和省级、设区市级示范单位群众满意率进行测评。测评方案另行制订。 3、基础创建。包括本行业县以上主管部门被评为省市县三级文明单位的数量和比例,本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基层单位在本届期内获省、部级以上综合荣誉情况的评估。文明单位以最新一届命名为准;综合荣誉包括:(1)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2)五一劳动奖状;(3)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4)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5)全国青年文明号;(6)全国巾帼文明岗;(7)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4、设区市文明委评定。各设区市文明委根据平时掌握的省直参赛行业中市直主管部门日常创建工作情况和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评定,评估细则应报省文明办备案。评分应拉开档次,体现差别,并将评比结果按评估细则确定的项目分别统计上报。5、省直主管部门评定。各行业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各设区市所辖行业创建工作作出评估。厦门市农行、工行、建行、人民保险、人寿保险等5个行业由厦门市文明办和相关市直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班子建设、思想教育、业务实绩(执法成效)、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文明执法)、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各行业认为必须列入的事项。评估细则由各行业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送省文明办备案。评分应区别档次,不搞一刀切,并将评比结果按评估细则确定的项目分别统计上报。 四、评分办法 1、全行业为先进行业:(1)初评分值占200分,按各行业及其示范单位初评实际得分折算,其中行业初评分值占100分,示范单位初评分值占100分。(2)行业服务状况群众测评300分,其中设区市行业测评100分,县(市)行业和专项调查各100分。(3)行业示范单位服务状况群众测评200分,其中省级示范单位和市级示范单位各100分。(4)基础创建200分,分别为:①全行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被评为省市县三级文明单位(高级别含低级别,不重复统计)的比例达到80%的,得70分,70%-20%的每10个百分点以10分计算;达到20%以下的,每10个百分点以5分计算。档次之间出现的百分点按相应比例计分。②全行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获文明单位总数中省级文明单位(包括中央文明委命名的)比例达到40%的,得80分;40%以下的,每个百分点按2分计算。③核查专项创建情况50分。凡参赛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在本届期内荣获国家级或省级综合称号者,每一个单位加10分,一个单位获多项荣誉不重复计算,超过50分的以50分计算。(5)设区市文明委评定50分,按三档评估,第一档为46-50分,被评参赛行业比例不高于25%;第二档为45分,被评参赛行业比例不低于50%;第三档为40分-44分,被评参赛行业比例不低于25%。(6)省直主管部门评定50分,按三档评估,第一档为46分-50分,设区市行业被评比例不高于25%;第二档为45分,所属的设区市行业被评比例不低于50%;第三档为40分-44分,所属的设区市行业被评比例不低于25%。2、设区市行业为先进行业:(1)初评分值占200分,按各设区市行业及其示范单位初评实际得分折算,其中行业初评分值占100分,示范单位初评分值占100分。(2)行业服务状况群众测评300分,其中设区市行业测评100分,县(市)行业和专项调查各100分。(3)行业示范单位服务状况群众测评200分,其中省级示范单位和市级示范单位各100分。(4)基础创建200分,分别为:①设区市行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被评为省市县三级文明单位(高级别含低级别,不重复统计)的比例达到80%的,得70分,70%-20%的每10个百分点以10分计算;达到20%以下的,每10个百分点以5分计算。档次之间出现的百分点按相应比例计分。②设区市行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获文明单位总数中省级文明单位(包括中央文明委命名的)比例达到40%的,得80分;40%以下的,每个百分点按2分计算。③核查专项创建情况50分。凡参赛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在本届期内荣获国家级或省级综合称号者,每一个单位加10分,一个单位获多项荣誉不重复计算,超过50分的以50分计算。(5)设区市文明委评定50分,按三档评估,第一档为46分-50分,被评参赛行业比例不高于25%;第二档为45分,被评参赛行业比例不低于50%;第三档为40分-44分,被评参赛行业比例不低于25%。(6)省直主管部门评定50分,按三档评估,第一档为46分-50分,设区市所属的县(市)行业被评比例不高于25%;第二档为45分,设区市所属的县(市)行业被评比例不低于50%;第三档为40分-44分,设区市所属的县(市)行业被评比例不低于25%。 五、几点要求 1、各行业省直主管部门必须提交本届期(2000-2002年度)行业创建工作报告,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送交省文明办。
2、省文明委和设区市文明委组织的测评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汇总。设区市文明委和县(市)文明委组织的测评数据,由设区市统计局负责汇总。省市级统计部门必须出具书面测评数据报告正副本,正本交省文明办,副本提交同级文明办。报告务必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送。 3、各地文明委和专业调查部门应向省文明委提交对行业及其示范单位评选工作报告,写明组织情况、总体评价、各行业或具体示范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测评工作的改进意见等。报告务必于2005年2月15日前送交省文明办。 4、考评的情况收集和数据汇总工作结束后,省文明办负责向省"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联席会议提交专题报告,审核通过后报省文明委。 5、要加强对总评工作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这次总评活动为契机,把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说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推荐上来。各级文明办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测评、参与监督,并组织本地新闻单位对示范点进行明察暗访。